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特399号
申请人:广州亦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大院园西区705号楼705-713房。
法定代表人:温伟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立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2月10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委托代理人:吴泽鑫,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州亦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因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0]164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仲裁裁决如下:一、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亦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4日期间的工资7073.22元;二、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亦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8000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广州亦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认为:一、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试用期期内工作经考核评定不合格未能通过转正,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在试用期内解除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合理有据,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仲裁委以申请人的试用期评价表上仅由上级领导作出考核评估具有较大主观性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唯一标准,及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考核评价表有被申请人的签字确认,认定解除被申请人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二、仲裁委适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认定申请人未提供被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相关证据,草率以18000元/月作为被申请人的试用期工资标准进行核算存在错误。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绩效工资发放表明确约定:员工需转正后才具备发放绩效奖金的资格,如未能转正或试用期主动离职,已经发放的绩效奖金将在离职结算工资时扣除。综上,原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答辩称: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试用期期内工作经考核评定不合格未能通过转正”的行为,以及被申请人试用期工资标准的问题,均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原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现经审查,申请人并无相应证据证明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0]1643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撤销情形,故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州亦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0]164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亦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钜
审判员 邹殷涛
审判员 袁国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胡 星
何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