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69159号
原告:广州亦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大院园西区705号楼705-713房。
法定代表人:温伟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林,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华,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云联万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院5号楼1至7层101内7层727室。
法定代表人:郝闯,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伟,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少杰,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亦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云联万维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向军、被告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肖瑜线上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7380901号、第24166241号“OneCloud”注册商标专用权,具体包括停止在被告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号,多云管理平台名称及登录、操作界面,以及用户手册、用户协议等文档中使用“OneCloud”“Yunion onecloud”商标;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维权开支50 614元,包括律师费40 000元,公证费10 61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09年,是国内最早建立云计算企业及云计算产业联盟核心企业之一,主营业务涵盖云计算软件产品的开发销售、运维,大数据及运营服务等。原告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上拥有第7380901号、第24166241号“OneCloud”注册商标专用权,且经过原告投入市场,该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成立于2017年,是一家解决企业上云、用云、多云管理等需求的云计算软件服务商。被告未经许可,在其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号、多云管理平台名称及登录、操作界面,以及用户手册、用户协议等文档中使用“OneCloud”“Yunion OneCloud”标识,属于在同类服务中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辩称:我方使用的“Yunion
OneCloud”与原告的“OneCloud”不近似,我方是利用计算机软件提供管理服务,属于第35类管理辅助;微信公众号本身不属于商品,我方通过微信公众号提供的是咨询服务,属于第41类服务,均不涉及原告商标核定的第42类计算机软件,因此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而且我方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企业,相比一般公众的注意程度更高,没有混淆的可能性,不构成商标侵权。2020年7月我方收到原告律师函之后,出于对原告商标的尊重,我方已经进行了改版。我方使用相关标识的时间很短,而且疫情导致经营情况不好,没有盈利。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请法庭予以酌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于2009年7月经核准注册成立,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11年2月21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广州科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弘公司)取得第7380901号“OneCloud”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技术研究、工程、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软件咨询(截止)。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31年2月20日。2016年10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原告受让该商标。
2018年5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原告取得第24166241号“OneCloud”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技术研究、网络服务器出租、计算机软件维护、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截止)。该商标现在有效期内。
自2015年以来,原告在云计算软件、大数据软件及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和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领域取得了多项资质和荣誉证书。2017年至2019年期间,原告为多个企业提供过软件开发、软件产品服务等,并在与对方的合同文本中使用“OneCloud”商标;同时,原告还通过报纸、展会、网络等多种媒体宣传其“OneCloud”品牌软件服务。此外,域名为onecloud.com及onecloud.com.cn的网站均系原告注册使用,注册日期均早于2017年。
被告于2017年3月经核准注册成立,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电信业务,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会议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产品设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工程和技术研究,数据处理等。审理中,被告自称其经营业务系为企业用户提供公有云管理和“多云管理平台服务”,其中后者是指通过被告的“云联壹云”平台,将企业用户分布于私有云、混合云和多云等所有云资源统一管理,将底层多云的差异屏蔽,向用户呈现统一的使用界面和API接口,实现一个统一的“云上之云”的云平台。
网址为www.yunion.cn的“云联万维官网”系被告运营。2020年5月26日,该网站首页的滚动宣传栏内显示,“新一代产品化融合云OneCloud,为企业上云、用云、多云管理等全部需求提供一键部署、产品化解决方案”“OneCloud新一代产品化融合云”“OneCloud完成A轮5000万融资”等。其“成功案例”栏目中展示有玖富金融科技、摩拜、VIPkids、叮当快药、一起科技、大唐网络、中国神华、民生易贷、AdMaster等多个企业标识,在上述部分合作企业的评价中以“OneCloud”指代被告。例如“明略科技”称“OneCloud针对我们公司运维现状做了深度的定制开发和工农批评,其中多云平台场景定制和私有云平台功能开发,都有效提升工作效率”;“民生易贷”称“OneCloud不仅日工多云管理平台帮助我们高效稳定的管理物理机和虚拟机,还跟我们一起探索基础设施云化服务化之路,OneCloud是我们非常重要的合作伙伴!”“一起作业网”称“OneCloud核心团队是美团云的技术骨干,协助我公司私有云平台建设,希望OneCloud越做越好”等等。该网站“产品”栏目中介绍,“OneCloud核心产品融合云OneCloud……帮助企业实现异构IT基础设施的全面云化、统一管理及成本优化”,其主要功能包括自服务(统一IT服务目录,简化服务编排设计发布,实现用户自服务管理),云管理(统一管理多数据中心私有云和多厂商公有云,实现跨云CMDB监控管理和自动化运维),云运营(服务计量、计费,账单多维度分析,资源和成本优化)和云监控(横向多系统整合,对各系统告警进行统一标准化,实现主动监控、集中管理、统一运维)。在网站首页下部对“OneCloud”介绍称,“作为产品化融合云理念的首倡者,OneCloud为企业上云、用云、多云管理等需求提供一键部署、产品化解决方案……目前已有超过上百家政企客户。2018-2020年联系两年年度营收增长超过500%……OneCloud通过一朵云来管理客户的全部异构IT基础设施……OneCloud与国内众多IT服务商和系统集成商达成渠道合作关系,共同为用户提供新一代私有云和多云管理产品。”“发展历程”中提到,2017年12月OneCloud多云管理平台“OneCloud V1.0”正式发布;2018年6月OneCloud获得由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2019年9月融合云OneCloud正式开源;2020年4月获A轮5000万元融资;等等。在产品下载页面多处均使用“OneCloud产品”“OneCloud 3.X版本”“OneCloud多云管理平台”等产品名称。
2020年6月1日,登录“云联万维官网”的软件下载页面,其中展示有多个历史版本软件,下载最新的“3.1.5-20200525.0”软件并安装在公证处电脑上,打开该软件,其登录页面为左侧蓝色底色,右侧白色底色,左上角显示“OneCloud”,右上角显示云朵图案在左、OneCloud多云管理平台字样在右的组合标识(以下简称“OneCloud云朵标”),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可以登录,在操作界面可实现对主机、容器、网络、存储、数据库、多云管理等的统一管理。点击该软件界面右上角的“产品手册”,就跳转至“云联万维官网”的文档页面,标题为“欢迎来到OneCloud文档中心”,其中有对“OneCloud”产品的功能介绍、安装部署、管理手册、用户手册、开发手册等内容,其全部页面的左上角均使用了“OneCloud云朵标”。其中关于“License”的介绍显示,“用户安装OneCloud平台后,需向被告申请授权使用……License允许超额使用10%,当任意License使用率超过100%,不足110时,将会提醒用户申请新的License……”。原告据此认为,与传统的软件产品不同,被告的软件服务是可以根据用户使用率、使用容量等进行即时调整,与软件即服务(SaaS)服务的内涵一致。
名称为“OneCloud壹云”的微信公众号系被告运营。该微信公众号头像为六边形图案在上、“OneCloud”英文在下的组合标识(以下简称“OneCloud六边形标”)。2020年6月10日,关注被告微信公众号,在公众号简介、发布的多篇宣传文章中均多处使用“OneCloud”或“Yunion OneCloud”指称被告或被告产品。在2020年5月14日该公众号发布的一篇文章中,被告自称“OneCloud于2017年下半年推出市场,每年的营收增长都在500%以上,2019年,OneCloud的营收在几千万的水平,预计今年的营收将突破2亿。”在2018年该公众号发布的一篇文章中,被告自称“从今年1月份开始商业化以来,该公司已有5家付费客户,客单价在30万-200万,总合同额400万,签约的客户有一起作业忘、比特大陆、大唐网络等,即将签订的合同约400万。当前,云联万维正在寻求Pre-A轮融资,预计金额1500万-2000万,资金将用于研发团队扩充、产品优化和市场推广。”
2020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称,“OneCloud”系原告在先使用并注册的商标,被告使用“OneCloud”“Yunion OneCloud”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在官网、微信公众号、多元管理平台登录、操作界面以及用户手册等文件上停止使用“OneCloud”商标,并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等。被告确认已收到该函件,并表示已经进行网站改版。
查,2020年8月,登录被告“云联万维官网”,在首页滚动广告栏中仍存在“OneCloud完成A轮5000万融资”的广告标题,在用户登录和用户注册协议页面的左上角仍存在“OneCloud云朵标”,在网站的文档页面仍存在多处以“OneCloud”作为产品名称的使用方式,并且该文档中展示的多云管理平台的登录页面仍与前述2020年6月相同。
2020年12月30日,登录被告官网,其他原有“OneCloud”字样的部分已经改版,但在首页滚动广告栏中仍存在“OneCloud完成A轮5000万融资”的广告标题,在公司概况中仍存在“云联壹云(Yunion OneCloud)”作为产品名称的使用方式,原告认为被告上述使用方式仍构成商标侵权。
2021年1月20日,当庭勘验被告微信公众号,该公众号名称和头像均不再使用“OneCloud”字样,记录显示其2020年7月15日进行更名改版。但被告未删除既往发布的含有“OneCloud”字样的文章。
另查,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分别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及第42类计算机软件涉及、更新、维护、系统分析、咨询等服务中,申请注册包括“Yunion”“云联万维Yunion”在内的多枚商标,有部分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另,2019年5月28日,被告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全称为“Yunion OneCloud多云管理平台”,简称“Yunion OneCloud”,登记的首次发表日期为2019年1月20日。
另查二,关于云计算服务的利润情况,原告认为毛利润达到65-70%,并提交其自身年度报告为证。被告称因疫情影响无盈利。
另查三,原告为本案支付公证费10 614元及律师费40 000元,并提交相关合同、票据。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公证书、光盘、时间戳取证、合同、发票、荣誉证书、认证证书、网页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注册的商标应当受到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在案证据,原告对涉案第7380901号、第24166241号“OneCloud”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此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现有证据显示,原告至迟于2017年以来在计算机软件相关服务中使用涉案商标,并获得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本案中,被告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多云管理平台软件名称及软件界面等处突出使用“OneCloud”或“Yunion OneCloud”字样,用以指代被告或被告的软件产品,上述使用方式均属于商标性使用。原告享有权利的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类别为第42类,包含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等。被告营业执照登记的业务范围包括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等;其实际经营业务主要是通过其多云管理平台(网页端和客户端)将企业用户分布于私有云、混合云和多云等所有云资源进行统一管理,上述服务内容与原告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构成相同或类似。被告使用的“OneCloud”与原告涉案商标字母相同,“Yuion OneCloud”中完整包含原告商标,均构成了对“OneCloud”商标的突出使用,属于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关于被告所称其从事为第35类管理辅助和第41类咨询服务,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同的抗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停止侵权,现有证据表明截至本案庭审时,被告已经对其官网和微信公众号进行过改版,但其改版后在官网、微信公众号及软件界面等处仍存在部分使用“OneCloud”或“Yunion OneCloud”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对此被告仍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一节,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具体到本案,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亦未能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故本院根据原告商标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情节,以及其在官网及微信公众号中公示的经营时间、客户群体、经营规模、范围,营收、融资等情况,并考虑到云计算服务行业的利润率,鉴于被告在接到原告律师函后已经进行过部分改版等因素,综合考虑支持原告赔偿金额诉求60万元。
关于维权支出,原告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数额合理且有票据支持,本院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云联万维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广州亦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云联万维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亦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
三、被告北京云联万维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亦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维权支出50 614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亦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0.53元,由原告广州亦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00.5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云联万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巫 霁
二〇二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耿培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