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亦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亦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5民初14972号
原告:***,女,1983年1月24日出生,苗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刘光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雅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亦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大院园****楼**。
法定代表人:温伟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立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敏,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广州亦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彭峻峰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雅甜,被告广州亦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立华、邓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于2018年4月2日入职被告处,职务为原则保障部经理。入职后,我勤恳工作,但我于2020年1月15日结束产假后,即被被告于2020年1月20日无故辞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无故拖欠工资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我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我支付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工资384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2160元、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哺乳期工资30566.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公司对于仲裁裁决书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结果。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2日签订劳动合同,载明合同期限从2018年4月2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原告的工作内容为软件研发及相关工作,月薪为5760元/月。被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原告发出《违纪员工处分通知书》,载明原告因生育于2019年7月22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休产假,按规定应于2020年1月16日开始返回公司上班,但其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回公司报到上班,在部门和公司多次以小慧(公司内部即时通讯工具)、手机短信、邮件等各种渠道进行通知的情况下,仍不返回公司上班,也未按公司规定提交任何请假申请,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第20条第2(3)点、第55条第1点相关规定,公司根据规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的工资384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2160元、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的哺乳期工资30566.4元。广州仲裁委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271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裁决后,原告不服该裁决书,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均确认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休产假,原告于产假届满后没有到被告处上班。
原告提供了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用于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原告提供了短信记录,用于证明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被告提供了薪资确认表、绩效工资发放表,用于证明原告的工资情况。被告提供了员工手册及领用物品签收表,用于证明原告入职时已签收员工手册,熟悉被告的管理制度。被告提供了产假请假条,用于证明产假休假情况。被告提供了小慧聊天软件、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截图,证明原告经被告通知仍无故旷工。被告提供了违纪记录表、处分相关电子邮件等,用于证明原告因违反规章制度被处分两次。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
原告和被告均确认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休产假,原告于产假届满后没有到被告处上班,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主张原告产假届满后多次通知原告上班,原告经通知后仍累计旷工4天,被告据此于2020年1月21日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合法,提供了员工手册、领用物品签收表及小慧聊天软件、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截图予以证明,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纳。原告确认已收到被告发出的上班通知,明知应于产假届满后回被告处上班却未上班,且双方存在劳动争议并非原告拒不上班的法定理由,原告旷工系因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现原告于本案中以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原告于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21日间并未上班,且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1月21日合法解除,原告于本案中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工资3840元、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哺乳期工资30566.4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彭峻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钟燕琴
陈韵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