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亦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亦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69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苗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亦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大院园****楼**。
法定代表人:温伟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敏,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亦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14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审判员何润楹独任审理,于2022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华、李雅甜,被上诉人亦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华、邓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亦云公司向***支付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工资384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2160元、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哺乳期工资3056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亦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判后,上诉人***不服,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的一审诉讼请求,即:亦云公司向***支付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工资384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2160元、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哺乳期工资30566.4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亦云公司承担。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一、***自2020年1月16日开始未上班是因双方已有仲裁案件在审且争议焦点为亦云公司违法解雇***,***不存在旷工的故意。1.***于2019年12月13日以亦云公司拖欠支付工资及违法解雇为由,提起第一次劳动仲裁。2020年1月15日,该案仲裁开庭。在仲裁员调解下,双方前往社保中心领取***的生育津贴。2020年1月16日和17日***均在配合亦云公司领取生育津贴。而且亦云公司在仲裁开庭后才支付拖欠的工资。2.***在产假期间被亦云公司踢出各种群聊、更改上班系统登录密码、无故拖欠***的工资等,致使***以违法解雇和拖欠工资为由提起仲裁。双方对亦云公司是否违法解雇存在争议。在此期间,***认为已被亦云公司辞退,回复需等裁决结果才能确定是否回公司上班。亦云公司在开庭后迫不及待将***辞退,说明亦云公司早有辞退之心。二、亦云公司解除的依据违法,***不存在累计旷工4天的行为。且亦云公司未进行员工手册的培训,***不知该管理制度。1.***在2020年1月16日、17日配合公司前往社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领取事宜,即便未回到公司上班,亦是公司的要求,不能以旷工来认定***不出勤的行为,***不存在累计旷工4天的行为,亦云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旷工行为非事实。2.亦云公司未对***进行《员工手册》的培训,《员工手册》对***不生效。亦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事实和制度依据均不成立,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违法的。据此,***上诉请求支持其一审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亦云公司二审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一、劳动仲裁委及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已经进行详细的查明及认定,事实查明清楚及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的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二、亦云公司不存在无故辞退、违法解除与***劳动合同的情况。***产假期间从2019年7月22日至2020年1月15日,其产假期满后应于2020年1月16日正常回来上班。但***从2020年1月16日开始,没有任何法定理由无故不回来上班,且也没有向亦云公司履行任何的请假申请手续。亦云公司通过邮件、手机短信、小慧通知等多种途径多次向***发出通知,告知其无故旷工行为已违反公司的管理制度,需及时改正错误回来上班。至2020年1月20日,***依然没有回来上班,其行为已违反《员工手册》第20条第2(3)点及第55条第1点的规定。亦云公司在2020年1月21日通过邮件、手机短信、小慧通知及EMS的方式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三、***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1.***在2020年1月16日开始没有回来上班,不存在亦云公司需向其支付工资的理由,其要求亦云公司支付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21日的工资3840元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2.亦云公司在***严重违反劳动管理制度的情况下,合理合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非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哺乳期工资的情形。四、***在亦云公司没有解除其劳动合同及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亦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多种不合理要求,不应支持。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另查明:***于2019年12月13日以亦云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亦云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该委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365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365号仲裁案),裁决亦云公司向***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3354.79元、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关于***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仲裁裁决认为,亦云公司在***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产假期间将其移出部分工作群系正常管理行为,符合常理。OA系统无法登陆可由多种因素导致,***仅提供OA系统无法登陆截图不能证明账号或者密码被更改。亦云公司停发***2019年10月的工资系因***未配合办理生育津贴,并非基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而停发工资,且在***配合办理生育保险待遇后亦云公司已向其支付该期间的工资。截止至仲裁庭审,亦云公司仍在为***缴纳社会保险。综上,***、亦云公司均未向对方提出过解除劳动关系,***仅通过被移出工作群、无法登陆OA系统及未发放其工资认定亦云公司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理据不足,其据此要求亦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等。***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亦云公司向其支付拖欠工资差额及未休年假工资。
一审中,亦云公司提交了其员工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载明:2020年1月16日亦云公司的员工:“武经理,接到行政部通知,今天应该是你回来上班的时间了,但没有看到人过来公司正常上班,也没有任何的请假或事项通知说明”,***回复称:“我们是在仲裁期间,律师告知我等待审判结果,并不需要去亦云”。2020年1月19日亦云公司员工:“武经理,我已转告行政部,但行政部经理咨询律师后,告知你说的仲裁期不用上班是理解有误,请确认清楚”。
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与亦云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案由为劳动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根据双方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亦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亦云公司应否向***支付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的工资及赔偿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的哺乳期工资。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亦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首先,***以亦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了365号仲裁案,亦云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尚未有最终的裁决结果。在争议期间,***的产假已届满,***应按时到岗提供劳动,***以双方争议尚在处理为由拒绝到岗提供劳动,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在2020年1月15日仲裁庭审中,亦云公司明确表示没有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次日向***发出上班催告,要求***到岗上班。即使双方在2020年1月16日、17日协同办理生育津贴领取事宜,***仍应向亦云公司办理相关的请假手续。从亦云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并非以办理生育津贴为由缺勤,故***主张1月16日、17日不属于旷工,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确认收到亦云公司的《员工手册》,即亦云公司已将规章制度告知***。***以亦云公司未组织其对《员工手册》内容进行培训为由,主张《员工手册》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分析,***经亦云公司多次通知未到岗上班。亦云公司以***违反其《员工手册》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认定亦云公司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主张亦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亦云公司应否向***支付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的工资及赔偿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8月10日哺乳期工资的问题。***经亦云公司通知,没有到岗提供劳动,***主张亦云公司支付2020年1月16日至1月21日期间的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前分析,亦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违反法律的规定,***请求赔偿哺乳期工资损失,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何润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筱斯
贺紫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