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伦伟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伦伟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睿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6执2946号
原告上海伦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睿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6民初14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伦伟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0,9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期间,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网络资金、证券、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控,轮候冻结其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款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此外,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查询其名下其它财产,但未发现其有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鉴于上述情况,经与委托代理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2020)沪0116执294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竹韵 审 判 员 章 跃 审 判 员 赵竹韵
法官助理 陈首崔 书 记 员 陈首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