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沪0116民初14836号
原告上海伦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睿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伦伟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智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睿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睿影公司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履行送货义务,被告睿影公司至今未付清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睿影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自愿向原告出具个人担保书,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睿影公司、***未到庭应诉,依法视为放弃应诉答辩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睿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伦伟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7,300元及违约金3,600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睿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元,由被告上海睿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旭田
书记员 宋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