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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5774号 原告: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深南中路3039号国际文化大厦2105B。 法定代表人:**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33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游煜聪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