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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5774号 原告: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深南中路3039号国际文化大厦2105B。 法定代表人:**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33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游煜聪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