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21603号
原告:上海伦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乐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伦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永乐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伦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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