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智城科技有限公司

遵义智城科技有限公司、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4720号
原告:遵义智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30870416XG,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北海路遵投大厦。
法定代表人:于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剑波,贵州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梅,贵州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37342524F,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黔中路电子信息产业园内。
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886014929,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单北大街甲133号。
原告遵义智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遵义智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遵义智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文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帅
书 记 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