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江智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珠江智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在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05执189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珠江智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刘明亮,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在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凤翔十一街****之六iv>

法定代表人:许国珍,职务经理。

原告广东珠江智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在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05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东珠江智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东在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偿货款、利息等款项。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市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4587.49元,上述款项含执行费119元,扣除执行费后已经将14468.49元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指定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执行,除扣划上述款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05执189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雪莹

审判员  林少宁

审判员  王 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