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民初16615号之一
原告:广东珠江冠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青萝大道127号1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珠江智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81号9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珠江冠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珠江智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广东珠江冠缆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珠江冠缆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珠江冠缆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2.5元、保全费990元,由原告广东珠江冠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婉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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