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能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凡一牛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能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5829号
原告:杭州凡一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锦城新天地3幢228号。
法定代表人:王珍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锐,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能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二大街58号兴华科技产业园2号楼9层909-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晗,经理。
原告杭州凡一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能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杭州凡一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凡一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安治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愿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