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银兴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银兴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02民初699号
原告陕西银兴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企图时代4层B区409室。
法定代表人冀德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喜凤,女,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田,女,199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宝文,男,1972年4月20出生,汉族。
原告陕西银兴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业务需要所产生的费用,而非一般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按民间借贷主张权利。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银兴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9445元退还原告陕西银兴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晏航舰
代理审判员  战 幸
代理审判员  钟 茜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萌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