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03执234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银兴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企图时代4层B区409室。
法定代表人:冀德朝,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银兴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陕0103执23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秦 勇
执行员 杨子江
执行员 常 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 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