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银兴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银兴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回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03民初2号
原告:陕西银兴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企图时代4层b区409室。
法定代表人:冀德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景观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银兴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银兴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581143.74元财产,并已足额向本院提供货币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银兴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价值581143.74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军安
审判员  张 彬
审判员  陆 洋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姚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