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91执保2014号
原告:广东创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北工业路644号巨大创意产业园18栋306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174315723。
法定代表人:王劲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允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前海国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728033。
法定代表人:杨响川。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东创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前海国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307247.29元的财产,并提供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前海国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7247.2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注:本案审判案号为(2018)粤0391民初3794号
审判员 陈柳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范清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