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6民初1106号
原告:德江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献国,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华桥,贵州贵达(遵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梅岭松,贵州贵达(遵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光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跃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冉启安,男,1973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现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德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安露,该局局长。
原告德江县自然资源局诉被告重庆光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冉启安、德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立案。原告德江县自然资源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江县自然资源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钰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尹良军
书 记 员 潘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