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数字电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数字电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成都新光微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3执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数字电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XXX号一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夏平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雨果,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成都新光微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武。
本院在执行上海数字电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成都新光微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成都新光微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新光微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庞曦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