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62679号
原告:上海数字电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XXX号一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管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桂芬,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琪,女。
被告:上海刚泰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白志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晓莲,女。
原告上海数字电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刚泰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数字电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上海数字电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数字电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数字电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闻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澄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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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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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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