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民终46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埃克斯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南海大道1079号花园城数码大厦B座A0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数字电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251号一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平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埃克斯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克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数字电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电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55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埃克斯公司、***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数字电视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业务往来款项核对确认书》仅是因数字电视公司内部管理及人员更替程序需要而出具,并非实质上对业务款项的对账确认,不具有确认欠款的法律效力。数字电视公司所供货物因质量问题导致埃克斯公司遭受巨大损失。2.《担保函》同样应数字电视公司要求而出具,并非实质上的担保,不具有担保法律效力。
数字电视公司辩称,《业务往来款项核对确认书》真实反映了埃克斯公司与数字电视公司之间的交易关系,埃克斯公司、***在一审中对《业务往来款项核对确认书》和《担保函》均予以认可。埃克斯公司、杜洪斌提及数字电视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其在一审中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数字电视公司于2017年7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埃克斯公司向数字电视公司支付欠款8,479,341.40元;2.***就埃克斯公司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28日,数字电视公司和埃克斯公司签订了《业务往来款项核对确认书》,约定双方针对上述合同(见合同清单)就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进行抵销后,埃克斯公司仍应向数字电视公司支付货款及服务款8,479,341.40元。***公司承诺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支付。同日,***向数字电视公司出具《担保函》,载明***自愿就埃克斯公司与数字电视公司的全部合同款项8,479,341.40元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一审中,埃克斯公司、***对欠款事实和金额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数字电视公司、埃克斯公司签订的《业务往来款项核对确认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埃克斯公司理应按约还款。此外,***签署了《担保函》,理应按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埃克斯公司追偿。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8年2月11日判决:一、埃克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数字电视公司欠款8,479,341.40元;二、***对第一项判决中埃克斯公司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埃克斯公司追偿。一审案件受理费71,155元,减半收取计35,57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0,577.50元,由埃克斯公司、***共同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业务往来款项核对确认书》确认数字电视公司和埃克斯公司截止2016年10月28日时,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互负付款义务,且付款义务已到期,现经对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进行抵销后,埃克斯公司仍应向数字电视公司支付货款及服务费8,479,341.40元,***公司并承诺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支付。该确认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故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埃克斯公司、***主张该确认书并非实质上的对账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该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埃克斯公司、杜洪斌主张数字电视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遭受巨大损失,但其对此亦未予举证,故埃克斯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于2016年10月28日向数字电视公司出具《担保函》,其自愿为埃克斯公司在《业务往来款项核对确认书》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埃克斯公司未向数字电视公司支付该确认书项下债务,***依法应承担保证责任。***关于其出具担保不是实质意义上担保故不具有担保法律效力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埃克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155.39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埃克斯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成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俞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