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7民初10609号
原告:四川利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
法定代表人:夏宁,董事长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奇,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中德宏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i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四川利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正公司)与被告苏州中德宏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宏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利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到庭参加诉讼,中德宏泰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利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德宏泰公司退还保证金202万元及资金利息、违约金(资金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202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时止);2.判令中德宏泰公司向利正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3.判令**对中德宏泰公司的债务向利正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利正公司、中德宏泰公司、**就三方合作项目中,确保利正公司得到中德宏泰公司的支持,利正公司向中德宏泰公司支付项目保证金,并就保证金的相关事宜签订《保证金合同》,约定利正公司向中德宏泰公司交付保证金350万元,保证期限2个月,保证期间内每月按合同金额的1.5%计算利息,保证期间到期,中德宏泰公司需无条件退还并支付全部保证金及利息,逾期退还的,应按合同约定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导致利正公司通过诉讼维护权益的,还需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承担退还保证金、利息及给付违约金的连带偿还责任。《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利正公司向中德宏泰公司转付350万元,保证期限届满后,中德宏泰公司仅退还170万元,未再支付任何款项。**也未履行任何支付义务。
中德宏泰公司、**未作答辩。
利正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保证金合同、付款凭证、还款凭证作为证据。中德宏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利正公司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的答辩,放弃对利正公司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利正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明力大小,本院将综合全案予以评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9年4月12日,利正公司(甲方)、中德宏泰公司(乙方)、**三方签订《保证金合同》,约定:1.本合同约定保证金为甲方与乙方进行项目合作,甲方向乙方出具的资金实力保证;2.保证金金额350万元,在约定保证期间每月按合同金额的1.5%计算利息,即保证期间利息为105000元,到期本金及利息为3605000元;3.保证期限2个月,从2019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保证金由甲方在2019年4月16日前一次性转入乙方账户,保证期限到期次日,乙方将该款项一次性转入甲方账户,三方有效银行转账凭据为保证金收付款依据;4.本合同约定保证金在合同保证期限内,仅为甲方项目实力保证证明,不为三方项目进展保证,三方约定的保证期间到期,乙方需无条件退还甲方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保证金及利息;5.乙方应当在保证期到期日次日,向甲方退还全额保证金及利息,逾期退还的,应当一次性承担逾期退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30%,乙方逾期退还保证金、利息或不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导致甲方需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的,乙方需承担甲方因此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6.丙方担保乙方在保证期间到期后按时足额退还甲方保证金及利息,否则丙方承担乙方退还保证金、利息及给付违约金的完全连带偿还责任。
2019年4月15日,利正公司向中德宏泰公司转账350万元保证金。中德宏泰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和7月18日,分别向利正公司退还100万元和70万元,共计退还170万元。利正公司陈述,此后中德宏泰公司未再退还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利正公司与中德宏泰公司、**签订的《保证金合同》,虽名为提供保证金,但该保证金并无对应的具体合作项目,且合同中约定保证金为到期后无条件返还本金和利息,因此本院认为上述约定内容反映出利正公司与中德宏泰公司之间实际构成借款合同关系,利正公司为出借人,中德宏泰公司为借款人,**为保证人。该借款合同关系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真实有效,各方均应遵照履行。利正公司依约向中德宏泰公司提供了350万元借款,按照约定,中德宏泰公司应当在2个月期限届满时无条件返还本金及利息,但中德宏泰公司至今仅返还了170万元,故利正公司有权要求中德宏泰公司归还剩余的本金并继续支付利息。对剩余本金金额,中德宏泰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归还100万元,按照约定的每月1.5%的利息标准,截止2019年6月14日产生利息105000元,再此之后因中德宏泰公司未按期归还保证金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中德宏泰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因利正公司同时主张利息和违约金,故本院对利息和违约金合计按年利率24%标准予以支持,因此截止2019年6月28日产生利息137667元,抵扣后归还本金862333元,剩余未归还本金为2637667元。2019年7月18日,中德宏泰公司又归还70万元,抵扣产生的利息、违约金35169元,归还本金664831元,因此剩余未归还本金为1972836元。本院在1972836元本金范围内予以支持,对2019年7月19日起的利息、违约金,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继续支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因协议明确约定**作为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对利正公司主张的**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对四川利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因未提供实际支付该费用的凭证,故本院对该项费用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苏州中德宏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利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本金1972836元;
二、苏州中德宏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利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19728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7月19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苏州中德宏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四川利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960元,由四川利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995元,由苏州中德宏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9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奕
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
人民陪审员 刘发根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钦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