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8258号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利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8号1栋3单元6层6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
被告:**,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利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利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87元,减半收取3893.50元,保全费2580元,共计6473.50元,由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