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杰青计算机有限公司

广州市杰青计算机有限公司与邱光文、张丽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06民初13097号
原告:广州市杰青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900号A248号铺。
法定代表人:王韶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艳,广东广信君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光文,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张丽纯,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广州市杰青计算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光文、张丽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杰青计算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光文、张丽纯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杰青计算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9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77826元并承诺在2016年10月15日前还清本息。原告于次日将款项转入两被告指定账户。后两被告未按约定还款。
被告邱光文、张丽纯均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9日,被告邱光文向原告出具《承诺函》,载明:邱光文承诺在2016年10月15日前还清杰青公司代还深晖融信贷款377826元及利息7550元。
2016年9月20日,原告向深圳市汇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账户转账汇款37万元。庭审中,原告陈述称:两被告向深圳市汇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377826元并最终协商以37万元结清,两被告遂向原告借款37万元用以还款,上述37万元款项系原告代两被告还款给深圳市汇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1日,被告张丽纯向原告出具手写字据:“差杰青37万在春节前还清”。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未还款。
另查明,两被告于2006年3月20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邱光文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交的《承诺函》、银行转账回单为证,足以认定。案涉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张丽纯出具欠据承诺还款,故该债务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两被告未按约定在2017年春节前还款,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7万元及其利息(自2017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邱光文、张丽纯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邱光文、张丽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杰青计算机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7万元及其利息(自2017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0元、财产保全费2400元,共计9350元,均由被告邱光文、张丽纯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戴桂娟
人民陪审员  李淑仪
人民陪审员  肖致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谢宜静
黄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