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06执130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杰青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900号A248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348969694。
法定代表人:王韶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艳,广东广信君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邱光文,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执行人:张丽纯,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广州市杰青计算机有限公司与邱光文、张丽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1309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邱光文、张丽纯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杰青计算机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7万元及其利息(自2017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6950元、财产保全费24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上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邱光文、张丽纯共有的增城市新塘镇新新七路313号3幢802房房产。
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所在地增城市新塘镇新新七路313号3幢802房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106执1307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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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朱奕波
执行员 陈敏豪
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