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万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万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等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83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万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92号7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树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卫强,天津长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职信鼎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69号院11号楼4层一单元422。
法定代表人:高雨。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再审申请人天津万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万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职信鼎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职信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3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万众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认定下列事实存在明显错误。各方当事人确认,中国职业信用管理平台确实存在,在涉案合同签订及履行期间网站曾提供服务;合作项目为职业信用平台,人才中心仅代为收款。(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被申请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恶意串通,非法获取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等,并非法提供,情节严重,涉嫌虚开发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三)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本案案情复杂,明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而简易程序到期后,也无三方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表示,且未经院长批准延长。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天津万众公司主张涉案协议无效并据此要求北京职信公司退还平台使用服务费,但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北京职信公司存在非法收集、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双方签订相关合同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此外,天津万众公司其他关于合同无效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两审法院已进行了充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审理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天津万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万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立杰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王士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