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保269号
申请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B1栋21-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480386。
法定代表人:赵志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映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芳,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力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如意路92号蚂蚁智库创业园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DCDUXW。
法定代表人:魏秀花。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华力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力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94200.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编号2020-0128《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力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94200.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晓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