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6984号
原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迎静,女,汉族,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北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亲。
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北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902.1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451.0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斯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运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