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2377号
原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南山智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480386。
法定代表人:赵志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迎静,系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都匀路**金利大厦**(A)******码91520115598377020R。
法定代表人:向顿。
被告: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亚运,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亚运大道****楼**13755573667E。
法定代表人:曾卓。
原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尹晓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詹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