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中科北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16410号
原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坚。
委托代理人:陈迎静,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中科北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敏。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中科北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2484.7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4969.45元,本院退还其2484.72元)。
审判长  席小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顿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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