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国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沁霖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破8号
申请人:上海国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强展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旭,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沁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国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其系被申请人上海沁霖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被申请人上海沁霖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8年6月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上海沁霖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一、被申请人上海沁霖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14日,注册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XXX号,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股东为***和唐玉萍,企业状态为2016年12月23日吊销未注销。
二、2008年12月9日,本院出具(2008)宝民二(商)初字第147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上海沁霖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上海国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15,250.23元。嗣后,上海沁霖商贸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文书,上海国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年3月12日,本院出具(2009)宝执字第669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上海沁霖商贸有限公司在法院有多起未了结债务,在较长时间内无偿还能力,故中止执行。基于此,上海国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三、另查明,上海沁霖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三十多起执行案件,涉及执行金额912万余元,均未清偿。
申请人上海国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上海沁霖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随即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但无法联系上被申请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上海沁霖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具备了破产原因,故符合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上海沁霖商贸有限公司系本院辖区范围内的企业法人,本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上海国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上海沁霖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