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93执恢86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长春斯纳欧软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高劳人仲裁字【2015】第10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斯纳欧软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并缴纳执行费144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高劳人仲裁字【2015】第10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