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193执恢59号
关于申请人长春斯纳欧软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高劳人仲裁字[2015]第10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长春斯纳欧软件有限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3122.6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长春斯纳欧软件有限公司提出其已经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高劳人仲裁字[2015]第10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96.84元已由申请人交纳。申请人申请的所有执行请求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高劳人仲裁字[2015]第10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长春斯纳欧软件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96.84元已由申请人长春斯纳欧软件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高劳人仲裁字[2015]第10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