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斯纳欧软件有限公司

长春斯纳欧软件有限公司与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193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欧软件有限公司,住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2888号A座901区域。
被执行人***,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菩萨庙镇。
申请执行人****欧软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第102号仲裁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春斯纳欧软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一、培训费1375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存款、车辆、土地、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第102号仲裁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许竟
代理审判员原源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