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健特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健特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民初4275号
原告: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南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先,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彤,男,汉族,1989年5月9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志军,男,汉族,1980年12月5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陕西健特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19号鹏博大厦A座14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兵,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健特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