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安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贵州黔安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15民初38号
原告贵州黔安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知识产业园贵阳科技大厦A栋1楼。
法定代表人汪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望城路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贵州黔安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黔安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8元,减半收取5054元,由原告贵州黔安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