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朗坤物联网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朗坤物联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91民初7102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64631008G。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婷婷,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朗坤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颍**经济开发区徽清科技园研发楼**代码913401005757320778。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朗坤物联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孙苗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