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财保324号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朗坤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经济开发区清河路868号庐阳大数据产业园5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朗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柱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朗坤物联网有限公司、安徽朗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561330.31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朗坤物联网有限公司、安徽朗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561330.31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高晓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俊忠
书 记 员 马小玲
书 记 员 杨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