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91民初1813号
原告:安徽魅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朗坤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魅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朗坤物联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且履行完毕,原告安徽魅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魅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魅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7元,减半收取为1699元,由原告安徽魅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倪良月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