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5117号
原告:四川丽身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160号10栋2层4号。
法定代表人:毛志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园,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1栋9层922号。
法定代表人:游德文。
原告四川丽身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身医院)与被告四川子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恩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
丽身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丽身医院与子恩科技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签订的《四川丽身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协同办公软件购买合同》,合同编号【川201605**】,判令丽身医院不支付余款28000元;2、判令子恩科技公司退还丽身医院已经支付的合同费用112000元;3、判令子恩科技公司按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42000元;4、判令子恩科技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4日,丽身医院与子恩科技公司签订了《四川丽身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协同办公软件购买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丽身医院购买子恩科技公司所代理的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信息中心通达新信科的OfficeAnywhere通达OA软件,价格总额为14万元,分三次支付。《通达OA软件产品功能表》作为合同附件,约定所购买的软件应具备的功能,并经过双方确认。丽身医院按约支付了前两次付款,但子恩科技公司的软件始终无法正常安装使用。子恩公司认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有权解除合同,不支付余款并要求子恩科技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购买款项,并且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向子恩科技公司追究不超过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就计算机软件开发等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包括就计算机软件的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根据丽身医院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可知丽身医院系基于履行涉案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起诉子恩科技公司,涉案合同名为“软件购买合同”,且在合同开篇即载明“子恩科技公司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信息中心通达新信科的OfficeAnywhere通达OA软件产品在四川、云南、陕西、贵州、福建地区的总代理,丽身医院购买子恩科技公司所代理的软件产品和服务”,合同中亦未涉及任何有关软件开发的约定,故涉案合同并非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双方纠纷不属于应当由本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合同8.2条约定,出现争议协商不成交由甲方(丽身医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丽身医院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故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蓓
审 判 员 兰 田
人民陪审员 邱晓川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唐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