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314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
法定代表人:游德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丽身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
法定代表人:毛志芳,董事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受理四川***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丽身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一案,执行标的为支付合同余款8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执行中,本院经网络查控、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荣文
审 判 员 石 波
审 判 员 侯 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嘉俊
书 记 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