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子恩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丽身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子恩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知民终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丽身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

法定代表人:毛志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园,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中街******iv>

法定代表人:游德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晟,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丽身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身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恩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丽身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园,被上诉人子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丽身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子恩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子恩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涉案合同明确约定APP项目开发不仅仅是软件开发,还包括上线测试和使用,而子恩公司仅仅完成了功能测试就拒绝履行上线测试和使用,以其实际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丽身医院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支付剩余的88000元合同款。

子恩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子恩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丽身医院向子恩公司支付合同剩余款项88000元;2.丽身医院以8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7年1月起至付清合同剩余款项时止,向子恩公司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6年5月24日,子恩公司以“成都壹品软件有限公司”名义与丽身医院签订《项目开发合同》(合同号“川20**××××”),约定子恩公司受丽身医院委托,负责完成“麗身国际APP开发项目”的开发。

《项目开发合同》第二条第二款“项目周期”的第一项约定,项目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发周期共计90工作日,预计最快上线时间是2016年9月1日;第四条第二款“验收标准”约定,丽身医院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需求规格说明书》对项目进行验收,审核系统是否达到功能要求,达到则验收通过。丽身医院如果在子恩公司提出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未向子恩公司提供验收结果,则视为验收通过。验收完成后子恩公司提供验收报告文件,丽身医院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第五条“系统维护”约定,子恩公司指导丽身医院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对丽身医院的相关员工免费进行系统基本功能使用培训,确保其能够正确无误地使用APP各项系统功能;系统免费维护期由系统交付使用之日起计1年内,子恩公司将为用户提供免费服务,以保障项目的正常运行;维护内容包括提供该APP项目正常网络访问所需的空间、宽带、病毒防范、防黑客攻击服务,以达到项目正常运行的目的;如果1年以后丽身医院继续委托子恩公司维护,子恩公司将收取APP开发费用的10%作为每年的维护费即22000元/年;第六条第一款“费用”约定,合同总额为22万元整,第一阶段费用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2个工作日内,丽身医院向子恩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44000元整,第二阶段费用在需求调研完成,丽身医院向子恩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44000元整;第三阶段费用为子恩公司出具书面项目进度描述,丽身医院签字确认,支付进度款20%即44000元整;第四阶段费用在验收完成,系统正式上线后,丽身医院向子恩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44000元整;第五阶段费用在项目验收完成正式上线3个月后,丽身医院需在不超过2个工作日内向子恩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44000元;第八条“违约责任”第一款约定,丽身医院不能在每阶段按期付款或者延期验收,每拖延一日,丽身医院应向子恩公司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延期验收费。

合同签订后,丽身医院已向子恩公司支付132000元,尚余88000元未付。

2016年11月30日,张翔在《功能确认验收书》的“功能确认表”中“需求确认”一栏签署意见为“分销系统未测试,暂不发表意见,其余功能与合同一致”。2016年12月5日,沈禹龙在《功能确认验收书》的“功能确认表”中“需求确认”一栏签署意见为“分销系统已与多人调试,无差异”。

另:2016年9月13日,子恩公司企业名称从“成都壹品软件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技有限公司”。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张翔、沈禹龙均为丽身医院员工。

上述事实有,《项目开发合同》《功能确认验收书》《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成都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子恩公司与丽身医院签订的涉案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子恩公司主张丽身医院仅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前三阶段款项共计132000元,尚余第四、第五阶段费用共计88000元未付,而涉案合同就第四、第五阶段费用支付的条件和时间分别约定“验收完成、系统正式上线后”以及“验收完成正式上线3个月后的2个工作日内”。

关于项目是否“验收完成”的问题。丽身医院员工张翔、沈禹龙先后代表该医院出具两份《功能确认验收书》,该验收书中的“需求原型设计”与合同所附《需求规范说明书》中的“需求原型设计”相比较,前者较后者缺少“专家端”模块,却又增加了“美丽日记”“在线即时聊天”和“地图支持”模块。综合张翔、沈禹龙二人在《功能确认验收书》的“需求确认”一栏中签署的验收意见,可以认定丽身医院认可子恩公司开发的“麗身国际APP”的功能与其依约应当具备的功能一致,因此进一步根据该合同第四条第二款关于“达到功能要求则验收通过”约定来看,子恩公司开发的“麗身国际APP”已经丽身医院验收完成。至于上述前后两个“需求原型设计”在个别模块方面存在的差异,均属于APP具体开发过程中对原有设计进行的修改,且该修改得到了丽身医院的认可,最终验收项目和验收结果皆应以《功能确认验收书》中的“需求原型设计”和“需求确认”内容为准。对此,《功能确认验收书》中的“功能确认表”下也有文字声明:“本功能确认文档建立在双方对需求的共同理解基础之上,是用户验收的依据,是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最终确定的”。

关于“麗身国际APP”是否上线的问题。一方面,该APP“需求原型设计”中载明的大部分功能,诸如“安装登录及注册”“地区选择”“定位服务”“商品购买”“支付流程”“搜索”“网络即时通讯”等只能在上线使用过程中得到展现,则从丽身医院的员工验收上述功能时得出的其表现状况均与合同约定一致的结论能够推导出该APP已经上线运行。另一方面,在手机“应用商店”中输入“丽身”二字能够搜索到标题为“丽身”的应用程序,并标注为“四川丽身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应用信息显示“更新20**-01-0611:28:55”“版本2.1”、开发商为丽身医院,支持系统为Android4.0及以上;下载该应用程序后安装并打开,首页显示定位城市,且含有“美丽日记”“项目宝典”“专家团队”“时尚资讯”栏目,每一栏目均能点开且有具体内容;登录后,能在此APP上完成具体美容项目的下单、付款等操作。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子恩公司为丽身医院开发的“麗身国际APP”已经上线。丽身医院关于该APP无法达到丽身医院要求,上线后10天内就被子恩公司强行下线,至今无法登录的主张不仅与丽身医院自行签署的“需求确认”意见不符,也与该APP至庭审时仍能够下载、打开、正常使用的实际情况不符。至于“麗身国际APP”上线的准确日期,子恩公司并未举证说明,但根据该APP“应用信息”中显示的最后更新日期2017年1月6日可以看出至少在这个时候该APP已经上线运行。因此,在子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准确上线日期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最后更新日来作为丽身医院付款期限的起始时间更为公平合理。故“麗身国际APP”于2016年12月5日验收完成后,丽身医院最迟应于2017年1月6日支付合同约定的第四阶段费用44000元;并应于2017年4月6日(周五)后的2个工作日内,即2017年4月10日内支付合同约定的第五阶段费用44000元。

关于丽身医院辩称子恩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二款提供1年免费维护、子恩公司构成违约、丽身医院不应向其支付合同余款的问题。涉案合同第五条“系统维护”第二款约定,系统维护服务器由系统交付使用之日起计1年内,子恩公司将为用户提供免费服务,以保障项目的正常运行。本案中,双方没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办理和留存项目交付的交接文件或手续资料,那么,在作为用户的丽身医院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情况下,应当从项目经丽身医院验收完成且至今能够正常运行,以及目前的实际使用状况来推定交付项目的义务已告完成。此外,子恩公司依约确实应在系统交付后提供1年的免费维护服务,但丽身医院并没有举证证明其提出过维护需求而遭到了子恩公司拒绝,或系统因子恩公司不进行维护而无法使用,再结合该APP目前能够正常使用的状态,一审法院认为丽身医院未能举证证明子恩公司没有提供1年的系统免费维护服务,其关于子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己方因此不应支付合同余款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子恩公司要求丽身医院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涉案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的约定,名称为“延期验收费”的违约金适用于丽身医院不能在每阶段按期付款的情形,且每拖延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本案中,子恩公司认为若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违约金,数额过高,则改为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收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在子恩公司已完成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丽身医院拖延支付第四、第五阶段费用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前述合同约定应当向子恩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上,子恩公司的主张缺乏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考虑到丽身医院的违约行为是迟延付款,该违约行为给子恩公司造成的损失实为资金占用损失,则要求丽身医院在依约支付余款之外,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子恩公司计付违约金,既能弥补子恩公司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又能体现出对丽身医院违约行为的合理惩戒。同时,因丽身医院应当支付第四、第五阶段费用的时间并非皆为2017年1月,故一审法院对子恩公司要求以88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起计收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而应当是其中44000元,从2017年1月7日起计付违约金;另外44000元,从2017年4月11日起计付违约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丽身医院向子恩公司支付合同余款88000元;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丽身医院向子恩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44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7日起计至付清44000元之日止;剩余44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4月11日起计至付清88000元之日止);三、驳回子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丽身医院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76元,由丽身医院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丽身医院是否应向子恩公司支付合同剩余款项88000元及违约金。

丽身医院上诉认为,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了APP项目开发不仅仅是软件开发,还包括上线测试和使用。子恩公司仅完成了功能测试就拒绝履行上线测试和使用,以其实际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丽身医院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支付剩余的88000元合同款项。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丽身医院分别于2016年11月30日、12月5日对子恩公司开发的“麗身国际APP”进行了功能测试,并在《功能确认验收书》中认可“分销系统已与多人调试,无差异”“其余功能与合同一致”,且经一审法院当庭演示,子恩公司开发的“麗身国际APP”2.1版本至今仍能正常下载、安装并使用,说明该软件经测试后已正式上线,子恩公司已完成了开发软件的交付使用。因此,丽身医院该项上诉理由因与事实不符而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子恩公司已经完成了涉案合同约定的义务,丽身医院仍拖延支付第四、第五阶段费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丽身医院关于不支付违约金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丽身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四川丽身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洪

审判员 刘巧英

审判员 林 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康靖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