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准成智能化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江苏准成智能化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元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2民初22768号
原告:江苏准成智能化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中山8号建达大厦1406号。
法定代表人:童延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倩,北京市德贤(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元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七区17号楼9层901-2。
法定代表人:崔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青,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准成智能化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元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准成智能化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准成智能化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