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银河传感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湘银河传感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虎虎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04民初6574号
原告湖南湘银河传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工程孵化大楼东区第6层602-6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弛。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敏,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鹏,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湖南虎虎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达江苑3栋104房。
法定代表人陈竹嫦。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从日,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言铭,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湖南湘银河传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虎虎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湘银河传感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敏、付鹏,被告湖南虎虎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从日、韩言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湘银河传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退款125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退款完毕之日止的逾期退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为9688.89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7月初签订《战略顶层顾问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内容为:原告聘请被告为战略顾问及顶层设计顾问,被告为原告提供全面战略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战略规划、顶层设计、商业模式、公司股权、市场营销、运营策略等),并以书面形式交付给原告。被告帮助原告梳理完成商业模式设计,为其战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积极的咨询建议。合作协议期限为12个月,从2018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9日止。根据合作协议约定,被告须在协议期内帮助原告实现长沙市场20名事业合伙人的招募、一个城市服务中心的落地。被告负责为原告设计的商业模式在2019年1月9日前完成长沙事业合伙人招募15位,以与原告签订书面协议的事业合伙人合约为基准。如到期前未完成,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5000元/位事业合伙人未完成比例对原告进行退款。城市服务中心落地在2019年1月9日前完成,以与原告签订书面协议的城市服务中心合约为基准。如到期未完成,对原告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退款50000元。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已向被告转账支付150000元顾问费,履行了相应义务,但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承诺目标。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退款共计125000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退款,但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脱未退。被告拒不退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诸法院。
被告湖南虎虎创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战略顶层顾问合作协议》,确立的是咨询顾问合同关系,履行的权利义务类型主要是:一方提供商业模式咨询服务,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帮助;另一方接受顾问服务指导,采纳配合执行顾问方的合理化建议。这是本案原、被告协议的核心内容,也是双方合意的基本框架。二、根据双方协议,“原告实现长沙市场20名事业合伙人的招募、一个城市服务中心的落地”、“在2019年1月9日前完成”,应该是原、被告双方按照协议条款,各自分工、互有配合、共同追求的目标,绝非如原告诉称的被告单方合同义务。三、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约定的商业模式设计和对原告商业模式落地的帮助义务,而原告则存在隐瞒事业合伙人签约情况、单方变更合作条件等严重违背诚信的行为,原告诉称“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承诺目标”既与双方约定不符,更与客观事实不符。四、协议期间,原告对于被告为推动项目落地的多项合理化建议,怠于配合、不予配合甚至另起炉灶。假设真的存在原告诉称的项目落地效果不佳,其责任也在原告而非被告。原告应为其自身不配合买单,而不是将风险转嫁到帮助者被告身上。综上,原告诉称的“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承诺目标”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双方合作期间,被告已忠实勤勉地履行了对原告的帮助义务,而原告对被告的咨询帮助怠于配合、不予配合甚至另起炉灶,严重背离了原告在协议中对被告予以积极配合的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法律后果,归因于原告,也归责于原告。故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原告湖南湘银河传感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湖南虎虎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战略顶层顾问合作协议》,约定:一、合作内容甲方聘请乙方为战略顾问及顶层设计顾问,乙方为甲方提供全面战略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战略规划、顶层设计、商业模式、公司股权、市场营销、运营策略等),并以书面形式交付给甲方。乙方帮助甲方梳理完成商业模式设计,为其战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积极的咨询建议。二、协议期限2.1本协议期限共12个月从2018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9日止日。四、合作模式及结算方式4.1甲方聘请乙方为战略顶层顾问。乙方负责商业模式设计,并在合同签订后半个月内设计出具体方案;取得甲方的认可后,双方积极推动商业模式成果落地。承诺在合同协议期内,乙方帮助甲方公司实现长沙市场20名事业合伙人的招募;一个城市服务中心的落地,甲方公司所有部门对乙方招募事业合伙人和城市服务中心进行积极配合。4.2事业合伙人基本定义:4.2.l认可湘银河智能印章项目发展前景及市场空间,并与甲方签订事业合伙人协议书;4.2.2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及人脉,并能在三个月内有销售业绩才可认定为事业合伙人;4.2.3需缴纳5000元合伙代理服务费,享受销售项目业绩的利润以及持续分红权益。4.3城市服务中心基本定义:以城市为单位,加快市场的推广、销售、布局及售后服务设立各城区的服务中心。甲方采用产品技术专利入股,占城市服务中心的绝对控股权。由乙方负责模式的设计,招募城市服务中心项目合伙人,投入资金费用标准10万及以上,所占股份最多不高于49%,具体按所投金额及区域来划分。4.4激励措施:4.4.1乙方负责为甲方设计的商业模式在2019年1月9日前完成长沙事业合伙人招募15位。以与甲方签订书面协议的事业合伙人合约为基准。如果乙方按时完成招募15位合格的事业合伙人,甲方现金奖励30000元到乙方指定账户作为感谢费。如到期未完成,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5000元/位事业合伙人未完成比例对甲方进行退款。4.4.2城市服务中心落地在2019年1月9日前完成,以与甲方签订书面协议的城市服务中心合约为基准。如果乙方按时完成一个合同中指明的城市服务中心的落地,甲方现金奖励20000元到乙定账户作为感谢费。如到期未完成,对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退款50000元。五、顾问费用5.1双方签订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第一次转账形式支付乙方150000元顾问费;5.2合同期内,完成承诺目标(长沙市场20名事业合伙人的招募、一个城市服务中心的建立)其一,甲方3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的50%,即25000元顾问费。完成上述两目标,剩余尾款甲方3个工作日内支付,即25000元顾问费。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顾问费150000元。被告在2019年1月9日前为原告完成长沙事业合伙人招募3位,未在2019年1月9日前完成城市服务中心落地。
上述事实,有战略顶层顾问合作协议、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银河传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虎虎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签订的《战略顶层顾问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双方约定被告在2019年1月9日前完成长沙事业合伙人招募15位,如到期未完成,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5000元/位事业合伙人未完成比例对原告进行退款。但被告仅在2019年1月9日前完成长沙事业合伙人招募3位,按照双方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退款60000元。原、被告约定城市服务中心落地在2019年1月9日前完成,如到期未完成,对原告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退款50000元。被告未在2019年1月9日前完成城市服务中心落地,按照双方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退款50000元。综上,被告共计应向原告退款110000元。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退款完毕之日止的逾期退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虎虎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湘银河传感科技有限公司退款1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湘银河传感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4元,减半收取1497元,由原告湖南湘银河传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5元,被告湖南虎虎创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鸣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