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0民初1960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翠英,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天府软件园B-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5055994P。
负责人:牛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昱利,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合技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科兴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4032991X3。
法定代理人:张良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灵,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文志,男,199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现在四川省眉州监狱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系夏文志妻子),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第三人:叶建,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成都合技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叶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分别于2019年6月12日、2019年7月25日申请追加夏文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为被告,本院依法予以追加。2019年9月1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以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4元,减半收取计1,7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春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饶治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