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智元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知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智元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4080号
原告:成都知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华一路99号7栋3层30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智元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26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知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智元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智元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知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知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智元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46元,由原告成都知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狄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