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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金源、叶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民终1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金源,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回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智元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奉五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刘会,女,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第三人:**,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上诉人于金源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智元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金源于2018年11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于金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金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6746元,减半收取168373元,由上诉人于金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曹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