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403执727号之二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智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贵安新区源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403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贵安新区源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贵安新区源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28755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421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案件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无房产登记、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等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依法冻结。
3、本院依法调取被执行人在安顺市平坝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大型8温区无铅回流焊E8机械设备一台进行了查封,因本院另一案(案号:(2020)黔0403执1257号)对此设备亦进行查封,并在评估拍卖处置中,待另案处置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参与处置后财产分配。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贵安新区源通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通过谈话方式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贵州贵安新区源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申请执行标的28755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标的0元,剩余标的28755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过程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不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子坤
审判员 秦继永
审判员 肖志惠
法官助理鲁应萍
书记员刘其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