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智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智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贵安新区源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黔0403民初680号
原告云南智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控公司”)与被告贵州贵安新区源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延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燕、赵建梅,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以需要资金缴纳税费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但被告未在该期限内向原告清偿欠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应予支持。原告主张逾期还款赔偿金按照逾期30日内部分,按逾期还款金额为基数每日2‰赔偿;超过30日部分,按逾期还款金额为基数每日3‰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双方上述约定不符合规定,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利率超过24%的部分,不予支持。故对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支付利息超过本院上述确认部分,不予支持。 另,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律师费、差旅费等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故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逾期还款期限在30日以内的部分,按逾期还款金额每日2‰的比例赔偿;超过30日以上部分,按逾期还款金额每日3‰的比例赔偿,并应当赔偿出借方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1.《借款合同》,2.电子回单,3.收款收据,4.收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一、被告贵州贵安新区源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向原告云南智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00000.00元。 二、被告贵州贵安新区源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向原告云南智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照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8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清偿完毕止)。 三、驳回原告云南智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将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64元,由被告贵州贵安新区源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延波
书记员  胡朝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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