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822财保4号
申请人:云南智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7282504T。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王旗营金领地大厦9层办公4室。
法定代表人:倪登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男,199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云南智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住址云南省镇雄县。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西双版纳悦昂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MA6NAT1P3G。
住所地:云南省勐海县勐海镇南海路(国威酒店内D-5)。
法定代表人:邓国际,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云南智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双版纳悦昂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2万元。申请人云南智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8××**号的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1辆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智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西双版纳悦昂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为5.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云南智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8××**号的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1辆,查封期间由申请人云南智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但不得办理变更登记、转让、抵押等手续。
案件申请费540元,由申请人云南智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依坎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发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