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6233号
原告:云南尚途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90号***技园内18号平台B座21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云南长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系云南长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智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营金领地大厦9层办公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尚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智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尚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智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尚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智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棵